很久以來很多的易友打電話,探討干支作用能不能簡化的問題,今天寫篇文章作為探討,并不任何的攻擊其它體系的想法,只是就自己的一些觀點寫出,作為交流。 這個問題對于真正掌握了干支作用規律與陰陽變化的人來講,簡直就是多此一舉,為什么這樣說?干支作用只是一個表面現象,它的更深層來源于陰陽對立與陰陽轉化的條件,不知道這些可以說永遠都不會真正掌握干支作用。因為五行的作用關系,與干支之間的作用關系,本身就是兩層含義。五行相生、相克存在著條件限制,那么干支之間作用就沒有條件限制嗎?它們相生、相克的條件與五行之間的條件有什么區別,等等問題不能解決,就不能真正掌握干支之間的作用關系。 最早時我也想對干支的作用加以簡化重新規定,這點最早的《生命時空學講義》上提出過,現在為什么又不提了呢?因為舍去刑沖合害,那么自然就有一些新的規定出來。在實際的教學中發現,大家在自學的過程中已經對他們掌握的根深蒂固,與其廢之,來掌握我的新觀點,不如順應大家,對刑沖合害的條件作個規定,這樣大家學起來就比較好學,不用在改變思維。刑沖合害是古人對干支之間生克關系的細化,雖然生克可以代表它們,但是它們絕對不能廢之。刑沖合害是古人智慧的結晶,是在表示不同的生克現象,古人的思維是經過長時間的積累驗證總結而來,而現在的有些論點,為了嘩眾取寵,吸引大家的好奇心、注意力,不斯踩著祖先的智慧而反過來攻擊它們,這些人的道德何在?沒有先人的智慧,你學的是什么?你不懂就是不懂,本來命理就不好學,可是你何苦來罵先人而長自己。 易學就在于陰陽對立,刑沖合害不是不能用,而是有著自己獨立的使用條件,既然大家已經對它們相見如故,我們為什么丟掉它們。而再來搞一個復雜的未知呢?我還是那句話,如果大家真正掌握了它們作用的規律與條件,你就會知道所謂的簡化是多么的可笑,這是因為他沒有掌握命理的真意與精華。 易曰“方以類居,物以群分”,干支之間就遵循這個規律。同性相生并存,異性相克,這個同性異性是干支作用的重點。日元是什么特性?它需要什么樣的干支作為用神?等等問題不得以解決,有何談干支的作用?丙午日元旺,以俗論忌見印星,那么甲寅、甲辰、甲午、甲申、甲戌、甲子六個天干甲木的出現一樣嗎?肯定不一樣,不一樣到什么地方?這個問題解決了,即使不用大運,你也可以斷準流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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